| 子长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填报单位:子长市自然资源局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等行为的检查 | 县域内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
| 2 |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等行为的检查 | 县域内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
| 3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检查;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检查。 | 县域内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地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 |
|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名称;2。“实施依据”须明确依据的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