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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子长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17:35


子长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事项依据

1

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演练、备案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2

重大危险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5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8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9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10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