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环境信访投诉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截至2018年11月22日11时,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环境信访投诉件18件,现将第8批交办问题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1 | 567 | 延安市子长县余家坪镇李家川村村民反映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1.在未取得五证得情况下就开采李家川黑石炭沟煤矿,破坏耕地;2.煤矿开采破坏李家川生态环境和水源。 | 延安市子长县 | 水、土壤、生态、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2018年11月16日,经子长县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余家坪镇李家川村,于2018年5月26日开始动工,完成土方量约150万方,投资900万元,完成部分土方平整,有临时彩钢房16间,停放有钩机、铲车、翻斗车等机械设备,进场道路旁土堆采取了遮盖措施,通河大桥正在吊装桥面装置。8月31日,该公司因开挖土地行为被子长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责令停工。 (2)行政审批情况。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27459G),2017年10月10日取得项目核准《子长县经发局关于羊马河煤矿工业广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子政经函〔2017〕357号)。2018年1月11日取得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开采设计的批复》(陕煤局复〔2018〕9号),1月18日取得陕西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陕林资许准〔2017〕528号),5月4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0051120065657),8月31日取得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羊马河煤矿整合实施方案安全实施设计的批复》(陕煤安监二发〔2018〕21号)。该矿矿长柴效兵于2018年6月9日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证(证号:21090219690210****)。 (3)行政监管情况。2018年6月12日,子长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开挖土地行为,下达了《子长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子国土资执停〔2018〕69号)。8月31日,子长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仍存在挖土建设行为,现场责令其停工,下达了《子长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子国土资执停〔2018〕84号)。9月18日,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11月12日下达了《子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子国土执告字〔2018〕24号)。 (4)举报问题查处情况。经查,群众反映“在未取得五证得情况下就开采李家川黑石炭沟煤矿”的问题不属实。根据新修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生产企业需办理三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证》和《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证》和项目核准、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在矿井建设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 反映“破坏耕地”的问题不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0月11日省国土资源厅向省人民政府申报了《关于2018年度第六批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请示》(陕国土资征报〔2018〕13号),其中有子长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内容(序号:35)。10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关于2018年度第六批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复函》(陕政办函〔2018〕307号),该矿于11月13日(规定期限为11月30日前)缴纳了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85.9696万元)。 反映“煤矿开采破坏李家川生态环境和水源”的问题不属实。该矿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子长县水务局出具了情况说明:“经我局实地调查,羊马河煤矿井田范围未涉及水源地保护区,项目设计区域不在水源地保护范围之内,不存在破坏水源的问题”。子长县余家坪镇李家川村村委会开具证明:“兹有延督专函23号信访举报受理编号567号举报煤矿开采破坏李家川生态环境和水源一事,经村委会核查确认,羊马河煤矿周围无村民居住,我村没有水源地,不存在破坏水源的行为”。两份证明都加盖了公章。 该公司存在边报边用土地的违法行为。2018年10月11日,省国土资源厅向省人民政府申报了《关于2018年度第六批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请示》(陕国土资征报〔2018〕13号),其中有子长县2018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内容(序号:35)。2018年10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关于2018年度第六批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复函》(陕政办函〔2018〕307号)。但截至目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 | 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相关规定,2018年11月16日,子长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边报边用的违法用地行为给予壹佰零壹万伍仟柒佰零伍元整(1015705元整)的行政处罚,下达了《子长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子国土资罚字〔2018〕24号)。 子长县责令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积极协调完善土地相关手续。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和子长县余家坪镇政府、李家川村村委会加大监管力度,在该公司土地等相关手续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不得开工。 监管单位:子长县国土资源局、余家坪镇政府、李家川村村委会 责任人:马建军、徐雪峰、杨刚刚 整改时限:经子长县国土资源局请示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管理处,答复2018年12月底前予以批复。 | 2018年11月16日,子长县羊马河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对羊马河煤矿柴效兵等同志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子羊矿字〔2018〕55号),给予矿长柴效兵警告处分,罚款壹万元;给予生产副矿长高翔记过处分,罚款壹万伍仟元;给予项目负责人米波记大过处分,罚款贰万元。 2018年11月16日,子长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对瓦窑堡国土资源所所长李海兵进行了诫勉谈话(编号:〔2018〕1号)。余家坪镇纪委对李家川工作片片长井海红进行了诫勉谈话(编号:〔2018〕8号);余家坪镇纪委给予李家川村党支部书记拓海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子余纪发〔2018〕13号)。 |
2 | 568 | 延安市富县的曹宝红在县城附近的莲花村西北方向369国道边焚烧生活垃圾。 | 延安市富县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11月16日至17日,富县工作人员沿莲花池村边309国道(莲花池村周边无369国道)富县采油厂至卧龙山庄段进行全面核查,未发现道路或周边有焚烧垃圾的痕迹。沿线共有垃圾台11个,垃圾台颜色均发黑,是村民前几年将热炉灰倾倒于垃圾台后自燃形成的,未发现人为焚烧垃圾现象。经询问莲花池村主任,该村无被举报人曹宝红(莲花池村民小组开具证明),进入冬季后,富县鄜城街道办、莲花池村加强对焚烧垃圾现象的监管,在检查中未发现此类现象。 11月17日,执法人员走访数名村民了解被举报人曹宝红及相关情况,证实该村确无村民曹宝红。据村民齐某某陈述“听说在村口有个洗车的叫曹宝红,因洗车店经营不善而关停,已于2018年3月份离开莲花池村,在村期间没有发现焚烧垃圾行为”。富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打电话向曹宝红本人核实情况,其称系富县张家湾镇黑水寺村人,现在家务农(在县城北教场小区买有单元楼一套,农闲时在此处居住),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在莲花池村经营洗车店,已于2018年3月31日离开莲花池村,离开期间多次坐车经过莲花池村但未逗留,更没有在莲花池村焚烧垃圾。 | 否 | 下一步,富县环保局将坚持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环保执法检查与多部门联防联动相结合,严厉打击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环保宣传,让群众充分认识焚烧垃圾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缕烟”。针对焚烧垃圾秸秆现象,富县鄜城街道办要求各社区(小组)保洁人员和居民严禁焚烧垃圾和秸秆,对各社区(小组)未接入天然气的用煤户进行宣传告知,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倾倒于垃圾台内。加大宣传引导及巡查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内无焚烧垃圾、秸秆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