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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县将在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

来源:子长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02 08:50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切实解决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人行道私加地锁、擅自占用公共空间等突出问题,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子长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决定在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城区道路及道路道沿以上人行道,学校、医院、广场等周边为重点整治区域。

(二)重点整治占用人行道私加地锁、私设停车位,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及其他占用公共空间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及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一)《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下列行为:1、进行宣传、咨询、餐饮服务及兜售物品等各类摆摊设点经营活动;2、在树木、护栏、路障、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3、其他有损市容市貌的行为。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自接到子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子长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进行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用平台。

根据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卫生县城的需要,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使用子长交警微信服务号中的违法随手拍功能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监督县城内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为创建平安、和谐、文明的县域交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子长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