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企业单位:
《子长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30日
子长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
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管用脱节”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使其长期发挥效益,依据《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农建发〔2022〕5号)《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农发〔2024〕79号)《延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延市农发〔2024〕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原设计功能在合理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落实“市负总责、镇(街道)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理、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明确县、镇、村以及管护人员的具体职责,层层压实建后管护责任。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总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管护制度,承担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情况。行政村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具体负责对本行政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任何人不得损坏、破坏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见证下,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管护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镇的,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直接负责管护;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由其负责管护。也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代管、购买第三方服务等管护模式。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联系项目属地做好项目移交工作,帮助管护主体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及建后管护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镇(街道)主要职责:积极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结合实际实施建后管护办法;同项目属地村(组)签订《子长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协议书》;负责建立项目村组建后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制定管护制度和措施;整理汇总项目村组建后管护档案。
第九条 项目村(组)主要职责:做好项目资产接收及管护工作,落实专人管护和受益农业生产主体管护的“双管护”责任机制,建立管护档案(台账),保证建成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条农业生产主体主要职责:农业生产主体经营范围内的相关建成设施,由受益农业生产主体负责管护。
第三章管护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护范围。2011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立项及利用本级财政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泵站、软体水窖、输配水管道、农桥、陡坡、管灌、滴灌、检查井、排水渠、农田、机耕路、生产路、附属设施、输电线路、变压器及配电箱配套设施等工程设施的管护。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保证灌溉工程设施及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
(三)田间道路。及时对损毁的机耕路、生产路进行修复铺垫,维持路面平整,路肩完好,确保道路系统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项目建设的农田护坡树或行道树当年成活率达到90%(含)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含)以上,树木要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倒扶正。
(五)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公示标牌和标志。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醒目位置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标牌,标注主要参数指标和管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确保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准确。
第四章管护模式
第十二条管护模式根据各项目区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制定具体的管护方案,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镇(街道)、村和群众监督。
(二)兼职管护员管护模式。村党支部书记任本行政村管护组长(负总责任),牵头负责辖区内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村委会选定管护人员数量,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酌情确定。村委会可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并接受受益群众和镇(街道)、村监督。
(三)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管护。
第十三条各管护模式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兼)职管护员。专(兼)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专(兼)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专(兼)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进行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一次,雨季(6月-9月)每月至少巡查两次,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专(兼)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现场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专(兼)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其他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维修申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时派人查看现场,批准后及时维修。专(兼)职管护员发现工程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冲毁等现象,专(兼)职管护员要及时报告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收益提取、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村民“一事一议”筹集、土地流转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二)充分调动受益主体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受益主体自筹资金,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使用和管护的工程,管护资金由使用人承担。
(三)根据每个行政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落实专项管护经费,按照10元/亩标准拨付到各镇(街道),资金来源由财政资金列支。
(四)管护资金由管护主体进行管理和使用,管护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管护要求,负责指导和考核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建后管护工作,对镇(街道)建后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管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人员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各管护主体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设施不能满足正常运行等情况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严厉打击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子长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子长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子农发〔2025〕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