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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长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

来源: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4-24 10:40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延安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规划审批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规划许可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陕自然资发〔2024〕75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子长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清单》适用于子长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豁免条件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豁免情形分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类。

二、纳入《清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保证消防、建筑、结构等公共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延安市相关政策要求及实际管理需要,适时修订和动态更新。

附件:子长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附件

子长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一、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类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结构加固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3.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4.为施工、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使用完毕后自行拆除的临时性、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设施。

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建(构)筑物。

6.夜景照明工程。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

1.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加固、更新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不改变道路规划红线的工程。

2.城区道路及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更新改造。

3.公交车站(亭)、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自助快递柜、信报箱等公共服务设施。

4.设置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旗杆等设施。

5.设置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6.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

7.满足安全间距、技术规范等要求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8.园林绿化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景观深化工程。

(三)既有小区及内部设施类

1.既有住宅小区内,增设宣传栏、儿童游乐设施、运动场地(含体育锻炼器械)等公共服务设施。

2.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

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指标以及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在不改变权属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可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在施工前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类

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新增用地和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广场改造提升、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工程(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2.在公园、绿地、广场中,建设用于公共服务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等建(构)筑物及设施。

3.不改变红线宽度的道路和桥梁维修改造工程、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工程。

4.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及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庭院管网)。

5.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现状田径场维修、翻新。

6.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7.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二)既有建筑及微更新类

1.由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立面改造、增设无障碍设施、口袋公园等。

2.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工程。

3.既有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养老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不增加建筑面积)。

4.经小区业主协商同意,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增加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性质应合法)。

(三)市政公用设施类

1.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2.10KV及以下架空和地下电力线路新建及迁改,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通信杆塔、通信机柜等建设项目。

3.不改变道路断面形式的管线工程。

4.河湖水环境整治项目,包括河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岸维修加固工程等。

5.既有住宅小区、商业等项目内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场增设充电桩、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

6.在满足消防、环保、安全等前提下,利用城市桥下空间等设置公共停车、非机动停车、公共充电设施、文化体育、休闲活动等公益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