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企业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统筹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健全气象设施统筹发展和资源共享体制机制,提升气象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延安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联合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牵头谋划并组织编制气象行业投资项目计划,通过科学布局、优化调整各类气象探测设施,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切实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各行业部门新建、改建的气象探测设施,须纳入全市气象探测统筹规划,建设资金由各行业部门自行承担。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及生态脆弱区设置或加密气象探测设施,并纳入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与资源共享范围(本通知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指具备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量、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气象要素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自动气象监测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等)
二、严格备案登记,规范建设流程
各行业部门新建、改建气象探测设施前,应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新建设施建成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探测设备参数等基本信息,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涉外气象探测设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许可审批手续。
三、落实行业标准,保障设施精度
各行业部门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规划建设前应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推进建设。投入使用的气象探测设施,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由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计量检定,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其达到气象探测设施精度要求。
四、强化数据共享,筑牢安全防线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明确气象探测数据汇交范围、格式、程序及时间等,统一规范气象数据管理。各有关行业部门应定期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取的气象探测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及时。气象探测数据共享各方须严格履行共享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保证共享信息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的质量与时效,最大化发挥共享信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五、健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定期通报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或定期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举办专项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狠抓工作落实,压实各方责任
各行业部门要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强化气象数据国家安全观,严格遵循“充分共享、集约利用、节约成本、效益为先”原则,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一标准。各部门需明确专人负责,全面摸清气象探测设施底数,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确保新建设气象监测设施符合统筹规划与布局要求,按规定汇交、共享气象探测数据,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