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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

机构职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子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子长市委、子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子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子发〔2024〕3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子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子长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子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延安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子长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双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双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中、省、延安市以及子长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决定事项的落实,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的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申报拟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关心国防、热爱部队、崇尚军人、敬重英雄的社会氛围。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安全稳定保障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五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部不设股(室)。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设局长 1名、副局长1名。

第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领导信息

主要负责人:李晓军

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

1月1日—6月30日, 8:00—12:00,14:00—18:00

7月1日—8月31日, 8:00—12:00,15:00—18:00

9月1日—12月31日,8:00—12:00,14:00—18:00

办公地址

刘家沟村民政服务大楼6楼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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