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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后自付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

二、救助方式与标准: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标准:

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研究制定。

门诊医疗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其它符合救助的对象严格按《延安市农村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执行。

住院医疗救助:

(一)基本医疗住院救助,主要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定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达五仟元以上的(含五千元),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2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已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三)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

三、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 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一站式服务机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重点优抚对象持优抚证、本人身份证和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医院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开具入院证明,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身份、病情核实,确认无误后,同意救助并批复定点医院。

2.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根据救助系统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住院期间,未完成申请审批手续,按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二)医后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医后医疗救助的对象,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申请人不是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实际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保证、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有效的基本医疗报销后医药费凭证,并填写《子长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乡镇民政站对申请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审查合格后按要求录入动态监控系统,在《子长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审核意见,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月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月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按标准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乡镇,乡镇告知申请人。

(三)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子长县慢性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申请人不是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实际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保证、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有效的医药费凭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人员汇总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医院:延安市人民医院、延大附属医院、延安市中医院、延安市妇幼保健院和各县区人民医院。


二、救助对象

凡参加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军人)、全市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内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以及以上救助家庭中的学生、婴幼儿等困难群体均属救助对象。

三、特殊门诊病种

1.各种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4.糖尿病;5.高血压病;6.多耐药肺结核;7.精神分裂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1.脑梗塞后遗症;12.脑出血后遗症;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白血病;16.癫痫;17.慢性心功能不全;18.帕金森氏病;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慢性支气管炎;21.甲状腺功能亢进;22.肺源性心脏病;23.心脏起搏器术后;24.慢性肾小球肾炎;25.肾病综合症;26.肺气肿;2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8.慢性肾盂肾炎;29.慢性胆囊炎;30.心肌病;31.脉管炎;32.慢性阻塞性肺病;33.运动神经元病;34.风湿性心脏病;35.高脂蛋白血症;36.胃和十二指肠溃疡;37.粒细胞缺乏症;38.硬皮病;39.银屑病;40.皮肌炎;41.视神经萎缩;42.慢性肾功能不全;43.慢性骨髓炎;44.甲状腺功能减退;45.股骨头坏死;46.血友病;47.支气管哮喘。

学生、婴幼儿门诊救助范围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以下10种:

1.支气管炎;2.支气管肺炎;3.心肌炎;4.过敏性紫癜;5.泌尿系感染;6.急性肾小球肾炎;7.婴幼儿哮喘;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营养性贫血;10.小儿脑性瘫痪。

四、救助方式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贫困户,3000元以内的按50%救助;3000(含)-4000元的按55%救助;4000(含)-5000元的按60%救助;5000(含)以上的按6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高血压期以上(含期)脑内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全监化疗、帕金森氏综合证、糖尿病合并症等特殊慢性病的困难群众,每年每人自负医药费用在3000(含)-5000元的按60%救助;5000(含)-7000元的按65%救助;5000(含)-10000元的按70%救助;10000(含)元以上的按7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三)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肾移植、白血病等特大病,采取药物治疗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每人自负医药费在10000(含)-20000元的按60%救助;20000(含)-50000元的按65%救助;50000(含)-70000元的按70%救助;70000(含)元以上的按75%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0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子长县慢性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申请人不是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实际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保证、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有效的医药费凭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人员汇总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上报的拟救助人员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享受慢性病门诊救助金额,并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卡予以救助,对不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医疗救助执行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的程序进行救助,确保救助群众能得到及时的救助。目前我局医疗救助5474人次1021.4098万元,其中一站式救助5270人次761.1843万元,医后救助202人次260.2255万元,门诊救助13人955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