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公益 / 社会救助 / 正文

临时救助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

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家庭对象

1.因住房发生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遭遇除火灾外的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除火灾外的其它意外事故”指溺水、交通事故、触电、非集体性中毒等;

3.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年合计自负部分医疗费,经各类机构实施救助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及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5.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实物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扶助。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具体标准为:

(一)1000元—3000元

1.对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房产较大损失的;

2.对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对受困家庭,其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以上具体救助额度计算方法: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3000元封顶。

(二)3000元—5000元

1.对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房产重大损失的;

2.对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对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4.因子女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以上具体救助额度计算方法: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5000元封顶。

(三)5000元—8000元

1.对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房产巨大损失的;

2.对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对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以上具体救助额度计算方法: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8000元封顶。

(四)8000元—10000元

对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医疗费在8万元以上的。

具体救助额度计算方法: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10000元封顶。

此外,由政府资助参加房屋保险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等对象,房屋发生火灾后,在保险赔付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的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经民政部门核查认定因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

四、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五、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填写《子长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所需材料包括:(1)临时救助申请书;(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退回;(4)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等突发性事故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5)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及诊断证明,合疗(医保)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7)非义务教育机构出具的就学证明原件;(8)个人信用社账户复印件。

2.核定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应积极与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民政部门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救助并及时向县民政局报账。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执行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临时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受理程序进行救助,确保了需要救助的群众及时得到救助。目前共救助3449人次,共支出208.6万元;其中救助城市家庭94人次4.04万元。救助农村家庭3355人次,204.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