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人员
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年龄在16—59周岁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一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65元;缴费7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5元;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区各承担50%,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和财政补贴总额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三、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参保人员近期红色背景二寸彩色照片三张,到村(居)委会、街道办社区,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到所属乡镇、街道办进行初审,县城居保办进行审核确认。
四、保费退还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的余额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养老待遇领取
本县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龄在45周岁以内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含补缴)。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终身支付。计发办法为:(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48元。(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仍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缴费年限
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已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再缴费;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60减去本县实行本办法时的本人年龄,也允许补缴,但最多不超过15年;年龄在45周岁以内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含补缴)。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本市内转移的,只转移参保关系。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