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2018年1月起,由政府每年为其缴纳50元保费,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其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省级财政为其缴纳25元养老保险费,市、县区财政为其缴纳75元养老保险费。原按《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陕办发(2012)4号)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不再重复代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省级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标准不变,不再重复代缴。
从2018年1月起,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提高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鼓励个人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积极缴费,享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优惠政策,鼓励县区制定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县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加大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资金投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市、县区财政负担比例,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延政办发(2014)5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