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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政策全梳理(三)

创业扶持篇

第一节

创业担保贷款

38.【担保贷款】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九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超出部分产生的利息,由企业自行承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个人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采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等方式反担保。

退役军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反担保。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以及信用乡村推荐的退役军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取消反担保。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第二节

创业补贴

39.【创业补贴】①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由创业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40.【创业补贴】②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营6个月以上。支持退役军人创办军民融合企业,鼓励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在国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最高资助1000万元。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军民融合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300 —1000万元的支持。对退役军人创办的民营企业承担军贸出口生产任务项目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41.【求职创业补贴】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第三节

优惠政策

42.【税收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43.【税收优惠】退役军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44.【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依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2012年1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第四节

创业孵化政策

45.【创业孵化优惠】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享受以下创业扶持政策:低租金或免租金经营场地租赁,就业技能培训和以SIYB为主的创业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等融资政策,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创业扶持政策。对成功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优先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较多的地区要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区,并按照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费用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46.【低租金、免租金】退役军人初次创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签订孵化协议的,可接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孵化,享受低租金或免租金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47.【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对经市(区)、县人社、财政部门认定达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核算,给予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其中,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的,按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每年享受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1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第五节

土地保障政策

48.【承包土地】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政策依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2012年1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49.【土地过度期支持政策】各地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发展乡村产业。退役军人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