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篇
第一节
优先待遇
21.【招录优先】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22.【确保招录比例】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不低于10%, 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23.【窗口服务优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服务标识,开设服务窗口,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贷款受理等全方位就业创业服务。
24.【残疾人就业优惠】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25.【留用再就业优先】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第二节
招录扶持
26.【定向考录计划】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退役残疾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27.【扩大招录范围】注重发挥退役军人的政治优势,选派退役军人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担任党建指导员、大专院校受聘担任政治和国防辅导员,鼓励退役军人从事辅警工作、回村(居)参选“两委”成员、担任社区工作者等。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28.【招录加分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
(三)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加分条件和分值以公告为准。
政策依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2012年1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
第三节
鼓励用人单位招录退役军人
29.【一次性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退役军人,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30.【就业补贴申报】个人和单位一般按属地原则申请就业补贴。人社部门应随时受理各类补贴申请,每2个月审核支付1次。政策扶持对象(个人和单位)应在达到各类补贴申报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超过6个月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31.【税收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事务厅发〔2019〕72号)。
32.【就业见习补贴】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县的见习人员范围可扩大至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开展工作。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33.【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34.【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①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②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③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④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⑤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⑥失业的残疾人;
⑦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⑧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⑨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⑩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35.【职业介绍补贴】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36.【校园招聘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提前在当地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站或公共人才服务网站公布招聘活动信息,且允许外校学生自愿参加,不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可享受校园招聘补贴。校园招聘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37.【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官经济补助,根据其服役年限,应当予以适当增发。
政策依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2012年1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