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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优惠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对企业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将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企业吸纳其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2)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不超过半年期限的岗前培训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参训人员实现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标准按照每人200元执行。补贴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2.企业享受阶段性降费和稳岗返还政策延长期限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稳岗补贴由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申请。

3.职业介绍补贴

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由职介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4.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在本县初创的创业实体,按其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此项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创业补贴由创业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5.就业见习期限和补贴标准

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6.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由各类院校向当地市级人社部门申请。

7.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

8.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

军队服务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县以下一线执法职位、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

9.返乡农民工就业优惠政策

返乡农民工在养老护理家政行业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返乡后超过6个月未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在当地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新社区工厂就业的,比照贫困劳动力享受吸纳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10.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生活保障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11.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和持有《陕西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城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村干部及乡村医生)、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基地不动产或其他资产为基地创业人员进行反担保的,可不受户籍的限制。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以及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12.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可申请2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可申请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超出部分产生的利息,由企业自行承担。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3.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1)持有《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不低于经营项目资金的30%;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证照齐全;

(4)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富秦家乐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需提供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和合伙协议。

14.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1)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承办单位(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共青团或妇联组织)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也可以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线上服务平台“一网通”办理。

(2)承办单位推荐:承办单位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向县(市、区)担保机构推荐。

(3)县(市、区)担保机构审查:县(市、区)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对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银行移交借款人资料。

(4)经办银行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分别与担保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15.个人借款人反担保方式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较高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3)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可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进行反担保。

16.个人借款人降低或免除反担保条件

担保机构可要求个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鼓励各地探索行之有效的反担保方式,对资信良好的应当降低反担保条件。对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创业明星、巾帼建功、双学双比等荣誉称号的借款人以及信用乡(村)推荐的个人借款人原则上可免除反担保,对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提供反担保的个人借款人可免除反担保。

17.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自提交申请日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小微企业贷款,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人(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3人)及以上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比例为15%(超过100人的为7%),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18.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1)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2)县(市、区)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市级担保机构和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3)经办银行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19.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政策范围

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各类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为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各类园区。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原则设在市、县(市、区)两级,鼓励各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为扩大创业孵化工作覆盖面,支持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向基层延伸,带动每个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认定标准的县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和达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认定标准的镇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可按程序分别纳入市、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管理体系,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0.市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创业孵化场所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1年均不低于80%,在孵创业实体近1年均不少于20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近1年均不少于150个。

②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1年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孵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60%(孵化活动结束后,创业实体依法取得登记注册证书,并能正常运营6个月的视为孵化成功;出孵是指孵化期满后,不再享受孵化政策)。

(2)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除符合返乡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园区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 ,且实际创业孵化运营面积不低于30%。

②入驻企业不低于20家,吸纳就业不少于200人。

(3)县(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创业孵化场所总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1年均不低于80%,在孵创业实体近1年均不少于15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近1年均不少于100个。

②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1年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孵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60%(孵化活动结束后,创业实体依法取得登记注册证书,并能正常运营6个月的视为孵化成功;出孵是指孵化期满后,不再享受孵化政策)。

(4)县(市、区)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除符合返乡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园区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且实际创业孵化运营面积不低于30%。

②入驻企业不低于15家,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

21.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申报认定程序

已建成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或两类主体的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人社部门主要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启动评估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单位,应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2)资料初审。人社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初次审核,并根据申报资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实地考察评估对象。

(3)实地评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创业指导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4)公示认定。对达到基本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拟认定对象,由同级人社部门经会议研究后,在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同级人社部门正式行文认定,并授予牌匾。

22.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资金补贴标准

市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补贴不超过3000元,给予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县(市、区)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不超过8000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2000元,给予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150万元。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

23.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流程

(1)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岗位开发计划。

(2)确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人社部门对申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各级人社部门统一负责招聘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填写《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的原件1份、复印件2份,提出申请。

(4)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台账,同步录入《陕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三年退出”动态管理机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职责、上岗情况考核等。

(6)公益性岗位在岗期间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

24.城镇公益性岗位资金补贴标准和申报流程

(1)补贴办法:先发(缴)后补

(2)现行补贴包含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失业、基本医疗三项保险的单位部分)

(3)申报流程

①用人单位出具补贴资金申报函,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报岗位补贴资金:填写《延安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填写《延安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提供从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花名册、缴费发票、缴费明细。

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汇总资金和享受资金人员花名册。

③同级人社部门复审,提出审核意见。

④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拨付资金至用人单位。

就业扶贫政策

25.贫困劳动力就业优惠政策

(1)转移就业交通补贴。自行乘用交通工具实现跨区域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每人每年仅享受一次。补贴标准:县外市内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标准为100元,市外省内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标准为300元,省外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标准为500元。

(2)一次性求职补贴。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每人每年可享受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一次性求职补贴由贫困劳动力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包括且仅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成年子女)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报。

(3)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创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应在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4)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培训时间低于8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培训时间80课时以上的,每人每天50元。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总额不超过2500元,由培训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统一代为申请。

(5)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脱贫攻坚期间,县级人社部门可开发特设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就业。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开发管理办法、数量由县级人社、财政部门依据本地就业资金收支情况自行制定。

26.各类企业(实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优惠政策

(1)职业介绍补贴。依法依规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贫困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职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职介机构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贫困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职介机构应在完成职介工作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以工代训补贴。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对用人单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3600元。具体补贴要求和事项,详询当地人社部门。

(3)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贫困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予以补贴,不包括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的社保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向同级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4)社区工厂一次性岗位补贴。县级人社部门认定为社区工厂的企业,每吸纳一个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由社区工厂向县级人社部门申报。

(5)社区工厂水电、租赁费补贴。县级人社部门认定为社区工厂的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水电、租赁费补贴由社区工厂向县级人社部门申报。

(6)就业扶贫基地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县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的企业,每新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次500元,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若贫困劳动力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进入就业扶贫基地,则就业扶贫基地不再享受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由就业扶贫基地向县级人社部门申报。

(7)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资金。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在岗时间不低于6个月、按规定发放工资的,除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外,再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就业扶贫基地,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年度内贫困劳动力在岗人数累计达到20人、50人、100人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依次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由就业扶贫基地向县级人社部门申报。

(8)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组织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不受定点培训和最低课时规定的限制,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8个课时180元。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50%给予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申报。

(9)创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自愿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含S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和培训效果给予补贴。其中,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一般应不少于80课时。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申报。

(10)梯级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除按现行标准对培训机构和个人给予补贴外,对有效提高培训就业率的培训机构,再给予奖励性补贴。培训后3个月内,贫困劳动力就业率高于30%的,在当地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25%的奖励性补贴;就业率高于50%的,在当地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60%的奖励性补贴;就业率高于80%的,在当地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00%的奖励性补贴。梯级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申报。

(11)“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组织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的,培训时间分别为3个月(63个培训日)、3—6个月(64-128个培训日)、6个月(129个培训日)以上,培训结束后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且培训就业率达到50%的,按每人每期3000元、3500元和45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就业率低于50%的,按以上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于培训结束后6个月之内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技能+”职业培训补贴。

脱贫攻坚期间针对贫困劳动力补贴政策时限以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

27.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类别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培训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企业职工培训、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其中企业职工培训包含在岗职工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前培训、以工代训。

28.企业职工培训方式和补贴标准

(1)在岗职工培训

企业组织在职6个月(不含)以上的职工由本企业培训中心或委托纳入目录清单的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给予在岗职工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次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30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5000元;培训后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每次600元。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企业按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学徒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学徒取得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元;学徒取得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7000元;学徒按计划完成培训内容、培训合格但未能取得中级工、高级工证书的,每人每年2500元。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市财政局在培训启动后2个月内向企业预支计划补贴资金的50%,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3)转岗转业培训

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由本企业培训中心或委托纳入目录清单的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之一的,给予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培训工种属于目录清单的,补贴标准按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培训工种不属于目录清单的,补贴标准按相同(或相近)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培训后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

(4)职工岗前培训

企业新招用各类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企业培训中心或委托纳入目录清单的其他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并上岗的,享受职工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相同(或相近)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不受培训工种(项目)目录清单限制,但培训后不能在本企业上岗就业的,不得享受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5)以工代训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新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人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3600元。享受该补贴不受3种目录清单的限制。

29.重点就业群体培训补贴政策

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和转岗职工)、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前一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下同),大学生村官。以上重点就业群体简称七类人员。

(1)项目制培训

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项目制培训的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期4500元,补贴给培训机构的资金额度根据基本标准和每期培训班结束后2个月内参训人员就业率创业率核算确定。

(2)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实施方案》出台后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实现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按照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每人1500元、2000元、3000元标准对院校给予一次性补贴。

30.高技能人才培养评定和补贴标准

用于支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每年按有关政策规定评定。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执行国家补助标准;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每次给予200万元补助;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每次给予10万元补助 。

3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报流程

(1)申报程序

企业或培训机构应事先制定培训方案,包括企业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培训条件(师资、场地、设施等)、培训工种(项目)、人数、内容、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于培训开始前15日上报市人社局,经审核同意并明确补贴标准,方可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其中,企业职工各类培训补贴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项目制培训补贴在培训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人社局申报补贴,人社、财政部门应在受理3个月内完成审核,拨付资金。

(2)申报主体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以工代训由企业组织,相应补贴由企业申报。对于在岗职工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前培训,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纳入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的,由本企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其中培训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未纳入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的,企业应委托纳入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培训本企业职工,由受委托的培训机构申报相应补贴。

(3)申请材料

一是根据培训种类提供各类培训补贴申请表;二是提供《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三是提供参训人员基本身份证明、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复印件。需要证明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需要证明就业重点群体身份的,原则上应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确认,无法通过网络确认的,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企业职工培训以外的其他培训补贴和培训相关补贴,按就业补助资金政策规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