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助力非可再生能源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科学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强化新能源资源统筹管控措施,规范项目申报流程,突出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2.示范创新、集约开发。积极探索新能源复合发展新模式,鼓励推动风光储能,风光+旅游、乡村振兴等多元化示范模式。推动产业技术进步,鼓励新能源新技术先行先试,建设示范、试验项目;推动新能源集中集约连片开发,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实现有条件区域风光资源能用尽用。
3.部门联动、协同发展。建立健全组织保障和协调推进机制,完善优化新能源产业管理体系,夯实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重塑新能源项目申报流程,突出产业引导方向,明确开发建设支持重点,统筹推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建成百万千瓦级风电、光伏发电基地;推动市域分布式光伏发展,探索全市域“源网荷储”整体发展模式,培育集中智慧共享储能产业新业态,大幅提高新能源开发利用率,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形成新的产业增长极,实现煤油气电齐头并进的新局面。
二、规划引领,统筹管理
(四)合理规划新能源开发规模。坚持以《子长市新能源发展规划》为引领,加强规划衔接,统筹推进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市经发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项目布局,结合第3次土地调查结果、支撑性要素保障条件和电网网架结构、消纳能力等,确定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模和年度建设规模。根据延安市“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编制或修订完善我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同时对建成风电、光伏项目资源区块内存在资源闲置浪费的,参考技术进步和资源开发条件,重新规划开发规模,确保规划衔接,系统推进。
三、整体推进,协同发展
(五)实行项目前期整体推进机制。子长市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我市新能源开发服务平台,根据全市新能源发展规划项目布局及年度建设计划,整体推进入库新能源项目风、光数据采集收集,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项目选址、国土、林业、环保、军事、文物、矿压、水土保持等前期支持性文件报批等工作;已完成部分前期工作的新能源项目,由平台公司负责有偿收回并入库管理;平台公司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由市经发局根据全市新能源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推进对外合作,优选确定新能源项目建设企业并配置新能源项目。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实施新能源项目必须以《子长市新能源发展规划》为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坚决杜绝乱开发、乱建设。
(六)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积极探索生态立体利用土地资源,科学发展可再生能源,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结合土地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光伏发电与荒山荒地、农林牧渔业发展协同优势,依托种植、养殖、生态修复等,因地制宜探索“光伏+”“风光+”“风光储+”等高效示范开发模式,支持风光资源开发与农业、文化、旅游等多种产业融合发展。生物质发电项目(含垃圾焚烧发电)原则上采用热电联产机组,严禁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在有条件的企业、住宅小区、行政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支持偏远乡村发展生物质燃料、太阳能、沼气能源综合利用;配合推广清洁燃料应用,支持新型清洁燃料研发生产,积极推动全域清洁能源利用.
(七)大力培育储能产业新业态。按照“政府主导、电网组织、统一布局、多元出资、产业关联、集中共享”的思路,探索建立集中共享储能产业发展模式,规划布局集中式共享储能电站,培育子长储能行业新业态产业链。
(八)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对纳入陕西省和延安市年度实施方案的保障性并网项目,经发局要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须在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逾期未核准(备案),未建成投产的项目自动作废,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项目建设的,原核准(备案)单位经省级或延安市级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延期手续。
四、健全机制,明确职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可再生能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发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文旅局、林业局、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子长市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镇(街道)镇长(主任)为成员的“子长市推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发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新能源建设发展工作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和项目建设环境保障。
(十)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横向联动、纵向合力,扎实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支持工作。市经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水务、林业、文化旅游、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及市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研究行政审批边界条件,确保新能源项目合规合法建设。各镇(街道)要统筹指导土地征租流转工作,杜绝出现哄抬地价、强租强占等现象;鼓励土地使用权所有企业或个人及项目业主、民间资本,按照国家、省和市级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治理标准及“先保护、后开发”原则,对资源条件好、建设条件差的区域进行专项治理,优化项目落地建设条件。供电公司要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配套电网的研判规划,提出合理的接入指导建议,协助推进接网手续办理,积极推动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并网项目“能并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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