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8〕2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和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产业路、油区生产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全面养护、依法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安保设施齐全有效,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政府责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镇办(中心)的目标责任考核,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农村公路养护预算资金,落实各镇办(中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公司和各镇办(中心)农村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组织验收除省市验收外的其余养护工程。
第八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行政法规的宣传和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违法建设等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负责各镇办(中心)农管所监管对接工作,对农村公路管理所、村道养护员进行日常业务检查指导,做好村道日常养护考核管理及日常养护经费监管拨付工作。
第九条 市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对县、乡、村道日常养护范围内发现的水毁、公路损毁、公路安全隐患和侵占路产路权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 各镇办(中心)农管所,由主管副镇长(副主任)兼任所长,并配备2-3名专职公路管理员。具体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冰雪清除、安全生产,及时报告水毁、公路损毁,公路安全隐患和侵占路产路权情况;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环境协调工作,对村道日常养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搞好大型水毁抢修、地质、冰雪等严重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和环境协调工作,沿线镇办(中心)要主动配合,并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抢险、处置任务。
第十一条 各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村道的清扫、保洁、绿化、疏通排水、零星塌方清理、小型缺口填补、环境保障等工作,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和各镇办(中心)对辖区内县道和乡道、村道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长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农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桥涵损毁的,及时组织人力物力修复,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各镇办(中心)、村委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无损、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鼓励各镇办(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将日常养护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并按照优胜略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不低于12000元、乡道不低于7200元、村道不低于4800元的标准足额落实日常养护资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省市养护工程资金由延安市补助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组成。
第十六条 各镇办(中心)管理养护的村道日常养护费按每公里每年1800元的标准,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考核兑付。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追加养护经费,建立养护经费随养管里程、使用年限、人工物价增长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各镇办(中心)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通过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企业捐助、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
第十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养管分离,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省市下达的各项养护工程计划及水毁工程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驻子长各企业主要区域内的自建道路,根据交通流量、荷载一次性规划到位,提高等级质量。驻子长各企业自建的道路,所属企业为建设养护管理主体,必须按照“四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管标准进行建设和养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大中修工程应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无杂草,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
(三)过村路段排水设施因地制宜,保证无积水。
(四)强化边沟、过村路段的柴草、秸秆、垃圾物的治理,
保持边沟、过村路段的环境卫生。
(五)桥头无跳车、桥面清洁无杂物且排水畅通无堵塞;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六)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及时防治沿路树木病虫害。
第二十三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
(五)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挖砂、采石、取土等;
(二)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三)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等。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使用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5米。
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七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要限期拆除,更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定协议;农村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镇办(中心)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在乡道和村道出入口处及节点位置设置限行警示标志及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更新采伐时,由采伐单位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2025年6月12日废止。
意见渠道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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