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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12条暂行措施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16条暂行措施>的通知》(延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延安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局申请减免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第一季度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以上)。对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5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旅游、住宿、餐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税务局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可以按月向税务局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企业从上级部门获取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发给员工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疫情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且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2.减免捐赠防疫物资税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在2020年上半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中小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暂定从2月份开始减半收取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可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办法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资中心、工商联、住建局、民营经济服务中心、瓦窑堡街道办)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对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自即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减轻企业用电用水用气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类中小企业所需的水、电、气,可缓缴费用,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违约金(滞纳金),暂不能正常开复工的用电企业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减免企业卫生费。(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子长供电分公司、子长供水分公司、华成天然气公司)

6.落实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从2月起,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放宽时限,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延迟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7.降缓公积金缴存。6月底前,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企业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特困企业可申请降到5%以下或者缓缴,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降低比例和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其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8.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纳入中省发改、工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执行中省各贴息50%的政策,贴息期限不超一年。对未列入中省名单但经延安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市财政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在项目安排、资金争取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其中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落实省上对其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发局)

9.加大信贷支持。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优惠利率和信贷额度。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和时间,加强金融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加强企业融资、贷款需求对接,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并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征信服务支持的通知》规定情形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积极协调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同时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子长支行、市委网信办、各金融机构)

10.强化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差异化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经延安市发改委、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类一线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免收担保费,免除反担保措施;担保金额超过5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视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暂按0.5%执行;担保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费率暂按0.8%执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担保费率暂按1%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1.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借助“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和“电话咨询预约办”,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为重点项目开复工和企业申请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扶持政策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通道。企业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实行特事特办、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确保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部门)

12.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加强企业生产和原材料供应保障,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生产和调运工作,全力做好电力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及重点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加强生产调度,保障供排水正常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经发局、工业和煤炭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交通局、子长供电分公司、子长供水分公司、华成天然气公司)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到2020年8月15日。本措施所指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本措施所涉及的税费减免和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中、省和延安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本措施由市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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