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子长县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国家、省、市对项目管理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子长县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要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状况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精准扶贫项目、乡村振兴推进项目、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项目概算是项目预算管理目标,审批的项目预算应控制在概算内。项目预算是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的依据,竣工决算应控制在项目预算内。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或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均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5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许可,直接审查实施方案,没有落实项目资金的原则上不予立项或审查实施方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八条 县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县经发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和综合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审批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竣工验收等。负责对项目的概算及调整进行批复。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预算、筹融资计划和还贷计划,督促协调筹融资计划落实,统一负责资金调度、拨款和使用监管。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等情况,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分阶段、分年度的跟踪审计。
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法人职责,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行业发展规划、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决策等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十条 县经发局负责牵头向相关部门征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计划,并会同财政、审批、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提出的项目计划进行初步审查,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提交县人大审议。建议计划通过后,由县政府正式下达实施。
第十一条 县经发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经发局会同县审批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一次性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审批局进行批复。涉及财政预算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审批局在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进行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审批局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后,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建设单位可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或建设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县审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县经发、统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的建设依据。对已经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两年内未实施的项目,再次实施前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应包括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县审批局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报送初步设计方案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审。概算超出可研估算投资10%(含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立项。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是投资项目的最高限额,是指导施工图设计与预算、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突破和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已批准设计概算的建安工程费用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并在立项审批时明确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原则上项目法人和项目监管部门不能为同一法人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和货物的采购,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对需招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无标底招标,应设有最高招标限价,最高招标限价应控制在施工图预算内,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价不得超出审定的最高限价。最高招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外,凡达到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县审批局审批。严禁通过肢解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投标。
(一)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各种评估等工程服务(不含招标代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可自行采购服务单位。
(二)项目采购材料、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2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可自行采购。
(三)项目施工、建筑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4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也可以在行业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参照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并可按照县财政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货物和服务类以及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按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招标投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项目工程中标单位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变更和签证审批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投资、改变建设用途、在各组成项目间自行调整项目预算等。
(一)政府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在实施期间确需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须在变更内容实施前履行变更报批程序。单项工程经济签证和设计变更不突破合同总价的,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动用预留金或者预备费自行管理。
(二)对于单项工程经济签证和设计变更增加造价少于50万元且低于该合同总价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审批局申请,会同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现场勘查并出具变更会审纪要,项目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实施;对于单项工程经济签证和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或超过合同总价10%(含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经批准的重大工程经济签证和设计变更增减造价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增减项目预算,由县财政局出具增减项目预算报告,作为拨付工程资金的依据。
(四)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批准手续的重大经济签证和设计变更,以及对于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私自修改建设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约定)、补充施工协议,擅自采购高价高档工程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器具的,县财政、审计部门一律不予认可,县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相应资金。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决算审计前,原则上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竣工结算,并向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申报。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县审计部门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项目审计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和调整的建设内容进行,对擅自超出批复的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应计入审计范围中。
第二十五条 对决算超出概算的项目,要按规定进行概算调整和预算追加,未调整概算部分一律不予纳入决算范围,县财政部门对超预算部分一律不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严格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审批局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县经发、生态环境、住建、质监、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归集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整编,包括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所有文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或通过肢解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三)违规签订经济合同及补充协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和经济签证审批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管理,严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按季巡查,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子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子政发〔2017〕4号)文件同时废止。
意见渠道
子长县审计局
通讯地址:子长县四路口双创办院内东三楼302室
联系电话:0911-71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