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规〔2024〕006-市政办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陕西省定价目录》(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发改、公安交警、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类定价。
(一)政府定价
占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等)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点。
(二)政府指导价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对外经营的停车场点;
2.利用城市征迁、棚改拆迁的腾空用地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点;
3.公共文化体育、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设立的配套或专用停车场点;
4.其他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点。
(三)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停车场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经营者必须遵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是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收费标准遵循“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
3.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区域可实行低收费或免费,工作日与休息日(休息日指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可实行差别化收费。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设立的地上临时停车场点停车收费,实行白天收费、夜间免费。
5.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点经营者严格执行以下政策:
1.免费停车时长不少于30分钟(其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公园的配套停车场点免费停车时长不少于120分钟);
2.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医疗废弃物转运、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等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3.新能源汽车(绿牌)按五折计收停车费;
4.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
5.春节假期期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设立的地上临时停车场点免收停车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机动车实际占用车位数计算,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等计费方式。计时收费的必须具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计次收费的8小时为一次计费周期。
第十一条 停车场点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合法票据,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
第十二条 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停车场点经营者所取得的停车费收益,优先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停车场点内及出入口的道路、道沿石、地砖等停车设施设备的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收费,按照《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发改、财政、公安交警、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住建、交通、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市)发改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同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适时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9年6月30日废止。